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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索引号:jytyj -/2021-0913002 公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14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教育体育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的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处组织协调、有关股室(中心)具体承办、保密办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县教育体育局各下属单位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教育体育局各股室(中心)应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相结合,在信息制作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即:主动公开、脱密后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纳入公文办理程序;非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纳入信息审批发布办理程序。在政府网站发布政府信息,拟制信息的股室(中心)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本股室(中心)保密审查意见和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第六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一)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代拟文稿或“呈送代政府拟制文稿的报告”中注明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属于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应随文标注理由。

标注“脱密后公开”属性的公文,对内以密件行文,对外经脱密处理后实施公开。拟稿股室(中心)应同时向文电会议处提供内部行文文稿(密件)和脱密后公开的文稿。

(二)文电会议处复核文稿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或不于公开理由”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文电会议处审核后,按公文办理程序逐级签发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文电会议处应退回拟稿股室(中心)重新审核确认。

(三)县教育体育局党政办公室制发文件,文电会议处应在公文附注位置(或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标注其公开属性。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确定。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主要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脱密后公开”。脱密处理的方式包括:

1.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2.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3.其他处理方式。

有关处理结果,应经本机关保密办审核确认。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四)“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不宜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原则上除领导分工以外的党委文件。

2.涉及商业秘密的指导个案处理文件(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除外)。

3.向上级汇报工作的文件。

4.请示或涉及未决事项的文件。

5.单纯转发上级文件的文件。

6.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县教育体育局应及时将主动公开、脱密后公开的公文电子版与纸质件,提供给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对外公开,同时向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提供。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办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由政务公开处统一受理,由制作该信息的股室(中心)具体承办。

(二)县教育体育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程序;

1. 初审。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股室(中心)承办人员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做好记载存档和呈报工作;股室(中心)负责人根据承办人提出的初步意见签暑意见。各股室(中心)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2.复审。承办股室(中心)会同教育体育局党政办公室保密办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复审意见后,报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复审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3.审批。由县教育体育局分管领导对复审意见以书面形式签字审批(必要时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确认的意见。如需延长审批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答复。承办股室(中心)应制作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报政务公开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各股室(中心)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于不明确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都门协调会商。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后,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有确定权限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由县教育体育局主办的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教育体育局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给予公开。

第十二条 涉密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照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息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定期对本机关的国家秘密信息进行解密清理。定期清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县教育体育局保密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及本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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